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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或面临五百元以下罚款!

8月12日, 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上一版内容,《条例》中专门对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物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责任进行明确,要求其要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若有违反,单位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

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对通行条件进行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同时,《条例》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对于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物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

此外,企业要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禁止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违反单位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不断增加,《条例》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与充电管理也进行专门明确。其中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规范停放,确保安全。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充电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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